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宋钢胜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5-07 10:35)    点击:210

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?

  所谓监视居住,是指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,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处所,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、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七十二条之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监视居住:(1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(2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(3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(4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(5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监视居住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宋钢胜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钢胜律师,宋钢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宋钢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3789577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宋钢胜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开封律师 | 开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宋钢胜律师主页,您是第23122位访客